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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市成品油及原油流通企业进行2007年度经营资格检查的通告
2008-04-24 14:02  文章来源:北京市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为加强成品油及原油市场管理,规范成品油及原油经营行为,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根据商务部关于对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包括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油、仓储、零售企业及原油销售、仓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的要求,北京市商务局自2008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对2007年度本市成品油及原油流通企业经营资格进行年度检查,特此通告。
  一、本市地域内从事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专项用油、仓储和零售的企业及原油销售、仓储的企业,持国家商务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或北京市商务局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油、仓储企业及原油销售、仓储企业到北京市商务局领取有关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登记表,成品油零售企业到所在区(县)商务局领取有关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登记表,或从北京市商务局网站“政策文件”或“表单下载”栏目、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下载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登记表,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进行2007年度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年度经营资格检查。

  二、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油、仓储企业及原油销售、仓储企业,经北京市商务局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或原油经营条件的,由北京市商务局在《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或《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和年度检查登记表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上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专项用油、仓储经营企业及原油销售、仓储企业,由北京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或《原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或《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或原油经营资格的、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检,也未办理暂时歇业的成品油或原油经营企业,由北京市商务局报请商务部主管司局核查,经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依法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或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注销其《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原油销售经营批准证书》、《原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被撤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或原油销售、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经北京市商务局审核后,对具备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条件的,由北京市商务局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和年度检查登记表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并上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由北京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无特殊原因当年未参加年检,也未办理暂时歇业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北京市商务局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被撤销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要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成品油及原油经营企业参加经营资格年度检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成品油经营企业
  1.填写《北京市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成品油零售企业及批发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6.专项用油企业需提供国家批准的专项用油户年度分配计划的有关法律证明文件、油品分配途径、油品用途的相关证明文件、文字说明;
  7.加油站管理公司需提供所属加油站名单;
  8.成品油仓储企业及批发企业需提供具有接卸成品油输送管道、铁路专用线、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9.加油站及批发企业需提交环保部门核发的环保考核表;
  10.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原油经营企业
  1.填写《北京市原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
  2.原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4.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
  5.原油销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的原油供油、销售协议;
  6.原油仓储企业提交接卸原油的输油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5万吨以上原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7.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原油购进、销售或代储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原油购销纳税证明材料;
  8.本年度年检期间从不同角度拍摄的,油库全貌、油库与四周相关建筑物、铁路专用线等照片(像素为1280X960、格式为JPG的的数码照片电子版和6吋的纸质照片各8张以上);
  9.审核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五、集中年检工作办理的时间为:2008年5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休息日不办公)。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成品油及原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工作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90号 北京市商务局一层对外办公大厅成品油及原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窗口,邮政编码:100010
  联系电话:85163121
  有关成品油及原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内容、程序可查询北京市商务局网站“政策文件”栏目或北京市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协会网站“政策法规”栏目。

北京市商务局
2008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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