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京商资发字[2008]3号
各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相关规定,商务部门负责统计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注册资本和实际到资执行情况。外商投资统计采取属地上报、属地管理,即企业按注册地上报,由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并统计。 请各外商投资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30个工作日内,将实际投资统计所需资料(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表)报送至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完成企业实际投资情况统计。 各外商投资企业应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情况,不得拒报、虚报、迟报、漏报。我市商务部门将会同统计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资料报送、统计情况进行检查,对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编制说明及填表说明
编制说明: 一、填表目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出资情况。 二、填报单位:注册地址在北京的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商务部批准企业和在国家工商总局登记注册企业)。 三、报告时间及方法:企业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验资报告及所需资料,完成企业实际入资情况统计。
填表说明: (一)表头部分 1、企业名称:以企业公章的详细名称填写,不能写简称,同时加盖企业公章。 2、企业代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企业进出口代码(13位)填写。 3、利润来源企业代码及名称:适用于以利润出资的企业,填写利润来源企业的进出口代码(13位)和详细名称。 4、实际入资类型:如果企业本次入资对应的注册资本因“股权并购/转让”或“合并/分立”发生,则分别选择这两项,否则选“其它”。 (二)表体部分 5、当期实收资本:是指当期企业各投资者通过投资交易直接向企业提供的资本金额,包括外方实收资本、投资性公司实收资本和中方实收资本。具体又分为现金出资、实物出资、无形资产出资、土地使用权出资、利润出资和其它形式出资等。 6、现金:是指以货币资本作为投资。 7、实物:是指以设备、建筑物、原材料等有形资产形式作为投资。 8、无形资产:是指那些不具备实物形态能够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长期发挥作用的权利、技术等特殊性资产。 在此指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商誉等作价后作为投资的出资额。 9、土地使用权:是指以投资者依法取得并作价出资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 10、利润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或者其在华投资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 11、其它:是指以上未包括的投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转增股本、债转股等投资形式。 12、累计实收资本:是指截至报告日企业实收资本总额。 13、企业境外借款:是指在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以企业名义从境外借入的资金,不包括从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借款。 14、外方股东贷款: 是指在企业境外借款总额中,由外商直接投资者对企业的贷款或由外商直接投资者提供担保的企业境外借款。 15、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指依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所实际交割的对价。其中与原企业注册资本对应部分计入“股权转让对价支付”,溢价或折价部分计入“股权转让支付溢价/折价”。 16、在备注一栏应注明最近一期的本企业验资报告的时间、验资机构名称和验资报告编号。 17、台港澳地区投资企业参照外商投资企业执行。 18、本表及指标含义由北京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外商投资企业实际投资统计所需资料
现金入资需备: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业务核准件和询证函回函) 2、国际收支申报单 实物入资需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报关单和价值鉴定书) 无形资产入资需备: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询证函回函) 2、资产评估报告(高新技术企业由科技部门出具,其他企业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 利润再投资需备: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包括审计报告、业务核准件和询证函回函) 股权转让/并购企业入资需备: 1、外管局出具的外方收购中方股权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情况表 2、外管局出具的业务核准件 3、公司董事会决议 其他入资类型 咨询注册所在地商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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