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汽车整车生产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2010年度汽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2009〕676号)要求,现将我市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 产品管理范围和企业申请条件 管理范围维持2009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汽车产品目录不变(目录见附件1)。 申领汽车整车产品出口许可证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汽车生产企业 1.列入发展改革委《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且持续有效; 3.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在主要出口市场建立较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二)出口经营企业(含汽车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 1.应获得符合出口条件的汽车生产企业的出口授权,并根据授权出口该企业的产品; 2.出口经营企业与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授权中约定共同承担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 设在出口加工区内、经国家批准的产品全部出口的汽车生产企业(独立法人企业)不受以上条件的限制。 二、 申报时间 请各有关企业于11月12日前上报有关材料。 三、申报材料 1.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2,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2.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具备与出口汽车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的正式说明文件); 3.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 四、公示与执行 企业申请经商务部等部门审核确认,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www.mofcom.gov.cn),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公示中如有问题,请企业及时与市商务委机电进出口处联系。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杜磊 钟源 联系电话:65281696 85163056 传 真:65252258 E-mail:dulei@bjmbc.gov.cn zhongyuan@bjmbc.gov.cn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相关下载: 附件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产品目录 附件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 |